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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养老靠自己?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

2021-11-04 15:15:56

    近日,名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来了”的话题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单,阅读量超过4亿,引发了网友“今后养老靠自己”的讨论。

    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度,但总的来说,除了传统养儿防老之外,养老总的来说就是靠自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人们利用社会的力量抱团养老,但个人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才有资格在未来领取养老金,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不过是自己年轻时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延迟领取而已。当然,社会养老保险有强烈的再分配性质,人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得到的并非与自己缴纳的完全对等,尤其统筹部分就是用短寿的人缴纳的费用补贴长寿的人,受益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寿命长短的运气。一个人如果没有熬到退休不幸早逝,那么,他贡献给统筹账户的资金,与自己是没有关系了;而一个人如果足够长寿,那么,他从统筹账户领取的资金,主要就来自他人的贡献。尽管人们的寿命长短不一,人们从社会养老保险中获得的好处也大小不等,但是总的来说,社会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性质可以较好地应对未来寿命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选择。这也是人们认为养老不是靠自己而是靠社会的道理所在。

    那么,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呢?它是一种养老完全靠自己的制度设计吗?

    按照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养老金制度由三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法律强制的公共养老金,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通常公共养老金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由当期工作人口纳税融资支付给当期的退休人口作为养老金,体现现代社会资源的代际再分配。第二支柱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通常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制,即由个人缴费和企业匹配进入个人账户成为养老金来源的主体,加上多年的累计投资收益最终成为给付的基础,该计划在美国等是自愿实施的,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引导,同时也有部分是实施强制性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基于个人意愿和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由个人自愿缴费,通常会给予税收优惠,体现个人养老责任,能够为老年生活提供养老回报。

    个人养老金制度

    这三个支柱的主体不一样,但共同特点是都有税收优惠支持。税收优惠的本质是进行的财政补贴,体现的是在个人养老问题上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支柱也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不完全是“养老靠自己”,不但通过税式支出方式在资金上有所帮助,而且还通过制定和完善制度给人们养老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使个人由此有所受益。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只是在局部地方进行了试点。2018年5月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制度,从当初试点的时候,本人就撰文认为效果不会很好。原因在于,第一,操作中手续繁琐,因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发薪单位代扣代缴,投保个人要给单位提供各类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证明票据等,需要单位去税局审批,相当不方便,很多人不会非常积极地去做这件事。第二,个税递延的做法,虽然在税收上让利,放弃了当前的收入,但是个人能够由此获得多少好处,其实也很难判断。今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可以暂时不缴纳个税,但是这部分资金连同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在未来支取的时候还要纳税。以绝大多数人的计算能力,实际上无法判断今天没有缴纳的税收与未来需要缴纳的税收之间孰轻孰重,个人到底是否得到了实惠。第三,目前个税是年所得6万元以内免税,还要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以及其他专项费用,所以,年收入至少要高于6万元才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的好处。这样就产生了悖论:高收入者可以享受个税递延政策,但是他们并非养老负担最重的;那些养老问题最为沉重的人,恰恰是低收入群体,他们根本没有达到个税的门槛,也根本享受不到个税递延的好处。这就是说,如果个税递延是税收让利,那么,应该对最需要的穷人让利才是,为什么对收入较高的富人让利?从公平性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四,那些纳入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也是问题,他们能否尽心为投保人服务也是存疑的。

    几年来的试点结果表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并不理想,参保者并不积极。今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要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如何能够尽快成长起来,为人们养老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呢?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方便操作,不要让有意愿的人望而生畏;税收方面要有更大的优惠以激励投保者;要规范投资运营市场,加强监管,保证投保者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信心。总之,个人养老金制度给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新的选项,可以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但需逐步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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