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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资、休假、社保等,四省市出台新规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2021-12-15 13:45:42

    之前我们解读了很多关于七部委发文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现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发文开始落地执行该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正式提上日程。

    今天,我们整理了北京市、福建省、山东省、山西省等四省市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的落地措施,并与中央文件进行对比分析。

    由于篇幅较长,我们将以上下两篇的形式给大家做详细解读,此次我们将站在企业的角度,从企业与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以及权益保障三个方面分析各地落地执行措施。

    劳动关系

    在中央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上周我们讲了这是我国劳动三分法的开端,具体可查看文章:新经济新业态平台用工下,劳动走向第三类关系 对于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理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建议企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新就业形态保障

    对比分析四省市与中央文件可以发现,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上,都是大同小异的,基本与中央文件一致,但是北京更为笼统,要求平台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模式

    平台企业如果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在用工模式上,可分为劳动派遣和岗位外包。这里简单解释一下劳动派遣和岗位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由第三方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岗位外包是指用工单位将某个岗位的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具体区别可以查看下表:

    新就业形态保障

    我们简单拆解一下中央与四省市在对平台企业规范用工模式的要求:

    新就业形态保障

    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基本上的省市都提到了两大类用工模式,一类是劳务派遣,其他则归为另一类,如岗位外包、加盟等形式,其中福建省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中并未提及对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要求;山东、山西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将加盟、等合作形式都囊括到规范中,要求平台企业对其履行用工责任。

    权益保障

    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上,主要提及了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基本养老、医疗保障、职业伤害险以及民主协商等七方面,其中基本养老、医疗保障以及职业伤害险更多的是在政府措施上,安全卫生各省市都是按照中央文件为参照物进行中,我们暂且不提。

    主要分析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三方面:

    #1 公平就业

    中央文件可以关注的点是要求平台企业“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新就业形态保障

    对比分析其他四省市落地措施,在北京、福建的文件中却未提及公平就业;在山西省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中则更为具体,除了中央要求的不收取包含保证金、不限制多平台就业两个要求外,还提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

    #2 劳动报酬

    在劳动报酬方面,中央主要提出两点要求:即以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增长机制。

    新就业形态保障

    对比分析四省市,最低工资是依据,也是定局。 除此之外,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出了北京市以外,福建、山东、山西都在一定程度上具体化了本项要求,其中山东省将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关联企业纳入要求,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将纳入信用管理;山西省直接对标文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3 休息休假

    在休息休假方面,中央要求企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并且支付加班工资:

    新就业形态保障

    综合分析四省市,都是围绕中央文件进行,但是山东省更为灵活,以平台企业的业务范围为和定点,在不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基础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分析一下,四省市都是在中央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修改细则并落地执行;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上,最低工资为基础,逐步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范围逐渐扩大,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关联企业也应该引起重视,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关联企业将纳入信用管理。

    对平台企业的建议与措施

    #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已完成顶层设计

    中央文件精神从传达到落地实施一般有两条路径,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根据属地具体情况,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发布地方政策文件;二是从中央到部委,各专管部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发布各自专管领域的政策文件。 目前我们看到,各地各部委都在出具相应政策文件,说明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达成共识,接下来我们就要关注实施细则,甚至相关立法工作,比如《劳动基准法》。

    #2 平台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各地文件基本都有提到,无论是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还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都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作为HR需要关注政策实施细则的发布,并且在平台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中,对相关的协议签订流程,协议的文本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3 平台企业应更审慎地选择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

    各地文件对平台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岗位外包、加盟、等与第三方合作的用工模式,基本都要求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平台企业一方面要对第三方机构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在考虑和第三方机构合作时,就应当选择专业性强,自营率高,IT技术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商。

    从四省市发布的落地措施可以看出对于平台企业而言,不管是在劳动关系还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上都有不小的挑战。

    但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实现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一个平衡。为了帮助平台企业更好地做好这个平衡点,政府方面也出台了很多举措,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网点服务等,这些我们都会在下周的内容中讲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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