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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12月20日起,这些行为将上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2022-12-16 14:56:05

    住房公积金对于大家最大的用处就是购房、租房。

    临近年底,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也有了新的标准: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执行,评为B级、C级会被停止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可能被暂停提取;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颁布,涉及提取账户余额情形、频次;

    大家可以根据上述的目录,划到自己喜欢的地方查看哦~

    12月20日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正式执行

    11月30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政策涉及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买房资格、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将于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公积金提取新政

    政策原文:

    http://gjj.wuhan.gov.cn/zwgk_10/zc/gfxwj/202211/t20221130_2107643.html

    根据该通知和官方解读文件,《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按信用被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通知对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以及被评为不同等级后享受的待遇和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被评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以优先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而被评为B、C级的缴存职工,不仅会被暂停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还将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严重的还会被纳入黑名单。

    其中:

    A级评级标准

    职工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A级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期(不含)以下;

    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未被其他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B级评级标准

    职工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B级缴存职工: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经责令限期整改,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无故停止缴存释义:缴存职工贷款发放后6-18个月内,无汇缴记录的认定为“贷后无故停缴”,不含离退休封存和离职封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5期(含),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12期(含);

    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作出整改的。

    C级评级标准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缴存职工: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不含)以上;

    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被其他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鱼小保提醒:

    除了武汉市,北京市、海南省、江苏省、沈阳市等多地也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其中:

    北京市拟将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区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具体又分为A、A-、B+、B、B-、C+、C、C-、D九级。

    根据上级监管政策适时调整,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将被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被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其失信信息也将被公示等。

    海南省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其中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列入监管重点对象;

    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适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适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公积金提取限制取消

    12月1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公积金提取新政

    政策原文:

    http://www.qdgjj.com/zcfg_108/tq_108/202212/t20221201_6529909.shtml

    办法中明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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