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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辞职次日就反悔,公司不同意并按违纪解除,三审法院都这样判

2022-07-15 17:09:41

    提了辞职还能后悔吗?我们作为HR每天在职场里会遇见非常多的事儿,不过这么奇特的事情你听过吗?

    马春花于2017年1月24日入职某酒店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4月9日,马春花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同意。2018年4月10日马春花反悔要求撤回离职申请,公司不同意,于当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马春花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马春花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11.82元。仲裁委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马春花的仲裁请求。马春花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767元。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离职原因问题存在争议。

    马春花主张:因我向公司投诉公司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公司因此劝我自离,我被骗于2018年4月9日同意离职并填写了离职申请书。但之后,我认为是被骗离职,故在次日提出反悔,但公司仍强行辞退我。

    公司主张:马春花于2018年4月9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但马春花在次日反悔,不承认离职申请,并回公司大吵大闹,公司迫于无奈,考虑马春花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纪行为,故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实际是马春花提出离职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春花已于2018年4月9日自行填写辞职申请表并签名,公司表示同意,且之后未再提供劳动,马春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马春花称其被骗签署离职证明,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且根据其庭审陈述其当时是同意离职,并自行书写离职申请,故对其主张被骗签署不予采纳。因此,马春花2018年4月9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马春花的诉讼请求。马春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马春花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辞职后公司再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首先,马春花主张其填写的离职申请书是被用人单位欺骗而书写,但马春花未对此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马春花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其当时经用人单位劝退而同意离职,并书写了离职申请,该陈述与其主张的被用人单位欺骗而书写离职申请书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春花申请再审:辞职申请书是我被欺骗而签署的,我已于次日撤销了该申请书 马春花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向马春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70.77元、代通知金4823.59元,理由如下:《辞职申请书》是我被欺骗而签署的,我已于提交《辞职申请书》次日撤销该申请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高院裁定:辞职权属形成权,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这个知识点要掌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马春花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马春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马春花的再审申请。

    小结:辞职要三思,不要头脑一热就做了,不然后悔莫及。

    案号:(2020)粤民申27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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