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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只缴社保,不缴公积金,违法!

2023-11-02 10:29:23

    实践中,对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本上公司都认识到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很多公司认为这是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事实上,这是错误的认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只缴社保,不缴纳公积金

    违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跟社保缴纳的时间一样,企业录用员工,应该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企业也会面临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层面的政策,各地有相关的政策规定,这里简单列举几个地区给大家看看地区间的政策:

    一、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三、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所以,不管是地方规定还是规定,住房公积金跟社保都是强制缴纳的,并且都要求在企业录用职工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直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并不受时效限制。

    可以不给农村户籍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其中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其适用的对象是城镇居民,而不包括农村户口人员。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法规对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做出强制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不给农村户籍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呢?

    其实根据各地法院审判案例来看,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在职职工,上诉人均负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北京高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企业而言,上述规定中的“在职职工”应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

    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文件也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上诉人主张S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但S某与上诉人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S某是否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不影响其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影响其作为上诉人在职职工身份的认定。

    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在职职工,上诉人均负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2020)京行申1197号

    青岛中院:

    各地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存在差异,青岛市在2019年6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施行后,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缴存范围,因此对上诉人投诉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予受理。

    ——(2020)鲁02行终587号

    根据各地规定来看,大多数地区都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大家还是要合规、合法地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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