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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官方启动社保检查,重点查社保缴费、待遇申领!

2024-06-18 16:21:33

    注意!为了推进社会保险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4日正式启动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

    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

    “社保申办“是检查重点


    据相关报道,此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检查。5月至8月,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将重点检查6方面内容:


    • 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基本情况;

    • 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 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教育情况,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

    • 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法律条款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及修改建议。


    9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根据讨论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川成都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的文章,明确从2024年4月起,成都社保将正式告别参保单位社保费的批量扣费时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一、如何办理新入职的员工参保缴费?

    1、及时参保
    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需在30天内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准确申报工资
    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为新入职员工申报其缴费工资。

    3、按期缴纳费用
    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对于已参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自行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是否正确。若信息无误,可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化,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成功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等信息无误后,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三、当月社保费已申报缴款,需办理人员增减如何处理?

    若需办理职工人员增加,可通过“‘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再通过税务客户端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并办理缴费。

    若需办理职工人数减少且需减少至上月,则同样可在社保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税务系统会自动生成退抵费申请并传递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可抵缴。


    各地社保申报缴纳流程新变化


    此前,已经有北京、上海、江苏等多地发布文件,如北京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福建、山西、安徽、海南等地则是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调整。


    实际上,浙江、重庆、江西、云南更早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流程。广东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各地相继发布的公告中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对于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1、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2、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3、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略有不同,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 江苏: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上海: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 其他地区:以所在地人社局、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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