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13:40:53
大家注意啦!最近,税务局发文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
3月24日,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明确自4月1日起,广州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
《通知》中明确,从2025年4月1日起,广州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
其中: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注意:
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30日前,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广州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扣款。
此前,湖北、宁夏、山东、深圳、青岛等地发布公告,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相关公告均明确,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综合各地的公告,我们可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优化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了。
注意: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2、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3、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此次申报缴纳流程调整,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
其实,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比对。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因此,日常社保缴纳的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大家要关注及地方社保政策的动态调整(如缴费基数、费率、参保范围等),定期核查企业缴纳标准是否符合最新政策,避免因政策滞后导致漏缴或错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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