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19:28
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然而,当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一起来看看~
1、案件梳理:公司为补缴员工社保,还要缴纳滞纳金?
赵某于2007年5月入职广东某陶瓷公司,从事陶瓷行业生产工作。在入职初期及后续一段时间内,赵某两次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均以家庭经济原因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离职后,赵某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经税务部门责令,公司为赵某补缴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
但在此过程中,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了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某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面对这笔滞纳金,公司与赵某产生了争议。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某承担补缴的滞纳金,但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提起诉讼。
2、法院裁决过程:属共同过错导致的损失
一审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员工承担60%,企业承担4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在本案中,赵某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赵无双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酌定赵无双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即赵某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
因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某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故赵某应将其负担的滞纳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还公司。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自愿弃保”协议无效,滞纳金属共同过错导致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其签署,故认定赵某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和公司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赵无双返还合理有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放弃社保埋下的隐患,实务中,造成员工社保补缴的原因多种多样,员工社保补缴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既有企业主观因素,也有政策变化、员工流动等客观因素。
1、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与时效性
本案中,无论是赵某还是公司,都试图通过协商来规避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然而,法院明确指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
而在补缴时效性方面,我们经常听到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事实是这样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不应有2年时效限制。
2、员工要求补缴多年前的社保滞纳金或将成为企业难题
滞纳金是因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其本质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在本案中,滞纳金是因赵某和公司均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而产生的。
对于成立时间久、规模大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员工社保补缴等事件发生,甚至会出现部分员工要求补缴2008年之前的社保,这导致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滞纳金。这意味着,企业需从内部管理、政策跟踪、员工沟通等多方面入手,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要防范未来风险。
1、全面梳理社保历史问题,完善社保缴纳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社保缴纳制度,需要清查历史,整理工资与社保记录,调取员工历年工资表、社保缴费记录,确认欠缴时段、基数差额及涉及人员,明确社保缴纳的流程、标准和责任。同时,加强与社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分阶段化解经济压力
社保滞纳金测算公式为滞纳金=欠缴金额 × 0.05% × 欠缴天数,重点关注10年以上的长期欠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建议优先补缴临近退休或已起诉员工的社保,减少诉讼风险和行政处罚。
同时,HR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如如广东省曾对历史欠费企业提供滞纳金“封顶”政策(不超过本金),上海市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疫情期间的社保缓缴政策虽已到期,但可关注后续类似政策窗口。
3、长期整改与预防
企业应该在前期就注重社保合规体系重建,通过引入社保核算系统,自动关联工资与缴费基数,杜绝人为错误。每季度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尤其关注新入职、调岗、离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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