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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起,这些社保新政正式执行!

2022-08-30 11:11:54

    9月即将来临!马上又有一大波新的人力资源、社保政策法规将实施。

    赶紧跟51酱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医保大改革

    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不能取现!

    8月19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2022年9月新政策

    原文链接

    http://ybj.beijing.gov.cn/zwgk/2020_zcwj/202208/t20220819_2795691.html

    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在此之前,北京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医保个人账户的钱能取出来的城市,绝大多数地方医保个人账户的钱都无法取出。

    51酱提醒:

    在以前,天津也支持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提现,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也不支持医保个人账户提现了。

    广东省惠州市人社局

    全面使用社保卡发放社保待遇

    8月18日,惠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全面使用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新增在惠州市领取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使用社保卡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自2022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于已领取上述险种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惠州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将参保人原领取待遇金融账户通过系统批量变更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确保社保待遇发放顺利,请仍未激活本人社保卡的参保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自行前往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请已领取社保待遇仍未办理社保卡的参保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

    2022年9月新政策

    原文链接

    http://rsj.huizhou.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735406.html

    目前惠州市社会保障卡已整合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共就业等领域的应用。持卡人持卡可以享受缴纳社保、领取待遇、办理和查询社保业务、申请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医保报销、就医购药等服务。

    浙江省金华市

    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8月12日,金华市公积金中心发布《金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新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jinhua.gov.cn/art/2022/8/12/art_1229160385_1787279.html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设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上限不得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在5%-12%自主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方式,但不得办理补缴。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发布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8月2日,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2022年9月新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208/3c07e162fa3c483bb271423b9d418fd7.shtml

    扩大城乡居保参保范围

    从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进一步扩大到了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提高最低缴费标准

    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1000元/年,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进一步规范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不再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已享受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原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贵州省黔南发布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正式执行

    6月23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黔南州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启动实施。

    2022年9月新政策

    原文链接

    http://qnybj.qiannan.gov.cn/zwgk_500452/xxgkml/jcxxgk/zcfg/202206/t20220628_75307040.html

    通知中明确,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减轻参保职工普通门诊负担;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家庭共济使用,减轻家属就医经济负担。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会议强调,各省级政府可设置三年左右过渡期,逐步有序实现改革目标。

    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截至今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发文,建立健全当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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