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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发工资和25号发工资,就能看出一个公司是否靠谱?

2022-03-04 14:56:03

    对很多工薪族来说,发工资这一天基本上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日子,也是很多人的还款日子,交房租,还信用卡……想到接下来的日子又得靠拆东墙补西墙过。

    即使发薪日就是还款日,但这个美好的日子还是值得每个职场人期待的!

    为什么有的公司5号、10号就发工资,有的人要到25号才发呢?

    难道那些早发工资的人真的就长得比我美/帅么?(当然……这只是其中一方面原因。 )

    更重要的是: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可以由此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

    我们把发薪日分为三个时间段:

    A类/10号以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B类/10-15号: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C类/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薪酬管理

    10号前发工资

    多为高大上的好企业

    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发薪日多在次月10日之前。

    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是国企,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也很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发薪日也一般是在次月的5号到10号之间,如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年终奖一般会在次年初发放。

    外资企业中,欧美企业是遵守中国法律的典范,法定的节假日都会有,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也较好,工资会在次月10日前发放,而且还会有节日礼金、过年红包之类的人文关怀。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因为是“国”字号,所以不用太担心发工资的问题,在执行政策上不会打折,像双休日、加班费、高温费、带薪年假等规定的福利、待遇都不会少。

    一般来说,他们在次月10日之前铁定是要发上月工资的,也有在当月最后一天就把本月工资发了的。

    10-15日发工资多为制度较健全的公司

    到月中(含15号)发薪的公司虽然比不上第一类公司那么正规,但也差不到哪里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于双休日、节假日和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不过可能木有年终奖或是双休日等等,不过比起那些扛到月底才发工资的公司,咱就阿弥陀佛吧!

    插播一则笑话:快到月中,一个自称为股神的人说,请大家再坚持几个交易日,等待援军的到来,到16日必有一大波神秘资金入场救市,不要问我为什么知道这么多的内幕消息。因为我们公司15号发工资!

    15日后发工资多为小企业

    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他们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发工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

    这类企业员工稳定性差、流动频繁,企业主只好出此下策。

    还有企业的发薪日甚至定在20号以后,才发上月的工资,相当于压员工大半个月工资。但是这种发薪日在某些地区是不可行的,因为每个地区的工资条例不一样。

    比如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另外,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薪酬管理

    条例原文附上,感兴趣的伙伴可以查看: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ldgx/content/post_1999321.html

    连续多月晚发工资,可获得经济赔偿吗?

    工资连续多个月晚于原定时间发放(三、四天),算拖欠工资吗?员工能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未及时”,我们必须理解以下问题:

    (1)是否的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报酬都构成“未及时”支付?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有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同时各地在实务中出于公平、合理、诚信原则考虑,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如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延迟支付多久构成“未及时”支付?

    对于该点,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延迟几天属于“未及时”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说法。现行法律法规中,部分地区出于公平考虑,如果在员工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已经补正的,员工可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要求不予支持。如浙江、深圳。

    在前述情形下,如没有相应可以延迟支付的情形,且员工在单位支付工资之前提出解除的,即使拖延时间只是3、4天,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很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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