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2 11:35:34
最近,51酱看到一则新闻: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向公司索赔140万元。
我们先来详看事件始末: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事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短短两小时,HR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了吗?
入职第一天猝死责任由谁来付?
虽然员工入职第一天就猝死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真实案例还是不少:
王某系北京某城公司员工。2019年5月15日,王某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某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
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荣耀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头申请王某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审判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不符合支付条件。
因王某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新发生的费用”范围。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实我们也可以套用进开头的新闻当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但是短短两小时,HR为其参保了吗?就算参保了人社局会承认吗?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答案:HR根本来不及为其参保,而员工发生意外后才参保,人社局不会支付工伤补偿,费用需要企业承担。
试用期工伤处理这样风险最小
很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在试用期都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员工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极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但事实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此时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本来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言外之意,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我们一般建议,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职时,应当安排入职环节与社保缴纳环节的无缝对接,同步办理,尽可能避免先入职,后买社保,出现较长时间的社保真空期。
可因为员工在上一家公司未做社保减员,导致新公司不能做社保增员,买不了社保,试用期发生工伤也就不能报销。
这种时候补充工伤保险就完美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又叫做雇主责任险。(听名称就知道是为谁服务的)
每月仅需10块钱,还可以灵活缴费,实习生离职后就可以做减员,终止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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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社保里的工伤保险,这个钱是赔付给企业,最高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40万元,而且还能在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每天补贴60元,停工留薪期间每人每日100元。
*社保工伤和雇主责任险的对比
简单总结一下,51社保雇主责任险就是专门为雇主服务,不仅理赔快,而且还能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帮助企业减轻压力,最重要的是雇主责任险是直接赔付给企业,由企业支配这笔钱。
对于员工来说,51社保补充工伤险更加人性化,就算不在社保定点医院也可以赔付。
更加简单,只要材料齐全,立即赔付,而且手机上即可申报,员工实时看到报销进度,避免HR到处奔波。
注意!这10种情况不能认工伤
上文,我们讲过了试用期员工不能缴纳社保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那很多HR就会想:“我们公司的员工都买齐了社保,就算发生工伤也不用害怕。”
并不是这样的,工伤认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这10种情况不能认工伤,企业还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工伤认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你说员工是工伤,人社局就赔付的。
但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我们还是建议你每月花10块钱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保障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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