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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这些你必须知道!

2024-02-18 13:50:53

    年后,有不少人选择了“跳槽”,一旦面试通过,那么随之而来不可避免的就是——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大家有很多疑问:
    • 试用期的长短能随意定吗?
    • 试用期的工资怎么定?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关于试用期的这些问题,鱼小保一一解答。

    一、试用期的长短能随意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鱼小保补充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或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工资怎么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鱼小保补充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因故需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鱼小保补充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试用期的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及个人都应该了解,避免因此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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